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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他人代付手游费用是受贿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人气:5444 发布时间:2022-3-2

  2022年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沈新宇涉嫌受贿罪一案。图为庭审现场。黄星 摄

  特邀嘉宾

  张晓炜 无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皇丰卫 无锡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

  张子扬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丁 炯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通过让他人代为支付手游账号充值费用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件。本案中,沈新宇将他人支付宝账户与其手机游戏账号绑定并支付充值费用,由他人支付部分装修费用,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如何围绕所涉罪名确定取证方向,受贿数额如何计算?沈新宇在其主要犯罪行为发生时已辞去公务员职务,是否符合受贿罪主体构成要件?其受贿行为部分未遂,对量刑有何影响?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沈新宇,男,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局副局长、无锡太湖城工作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副局长,2015年7月,辞去公务员公职。此后历任无锡市新震泽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新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太湖新城集团)党委委员、副总裁。

  2015至2021年,沈新宇利用担任太湖新城集团党委委员、副总裁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和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老板孙某某、韩某等25人以代付手机游戏账号充值费用、房屋装修费用等方式所送贿赂,共计742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实际收受贿赂共计542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6月24日,无锡市纪委监委决定对沈新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8月24日,无锡市监委将沈新宇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9月8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9日,经无锡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无锡市委批准,给予沈新宇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沈新宇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9月27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新宇涉嫌受贿罪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1月1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沈新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沈新宇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给自己手游账号支付充值费用,如何确定所涉罪名?如何围绕所涉罪名确定取证方向?

  皇丰卫:关于沈新宇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给自己手机游戏账号支付充值费用,专案组初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沈新宇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反了廉洁纪律;另一种观点认为,沈新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由他人支付手机游戏账号充值费用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经初核,沈新宇利用担任太湖新城集团副总裁等职务便利,为无锡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以代为支付手机游戏账号充值费用方式所送贿赂,数额巨大,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故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应当以涉嫌受贿罪展开调查。

  我们结合初步核实调取的证据材料,围绕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证据,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身份证据。通过调取沈新宇的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领导工作分工文件等,证实沈新宇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观方面证据。围绕沈新宇受贿的动机、目的,收受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受贿数额是否明知等方面,对沈新宇进行讯问;围绕孙某某的行贿动机、目的,以及如何向沈新宇提出请托事项等方面,对孙某某进行询问,证实了孙某某本人从不玩手机游戏,更不会向游戏账号充值,其支付宝账户游戏充值记录均为沈新宇操作的结果,从而锁定了沈新宇的受贿故意。三是客观方面证据。专案组调取了孙某某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流水,同步扣押孙某某的手机进行电子取证,锁定沈新宇手机游戏账号、游戏名称等关键信息,印证该手机游戏账号实际由沈新宇使用。同时,为确定孙某某支付沈新宇充值费用的准确金额,专案组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固定相关证据。此外,专案组还调取了无锡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料,以及沈新宇利用主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之便,帮助孙某某承接了建设工程的相关书证。

  沈新宇收受他人代付的手游账号充值费用以及他人代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何计算其受贿数额?

  张晓炜:经查,沈新宇将其手机游戏账号绑定了孙某某支付宝账户,用以给其手机游戏账号充值。为核实充值金额,我们一方面通过梳理沈新宇笔录、孙某某证言以及游戏登录IP地址等证据,明确沈新宇实际使用孙某某支付宝账户充值的游戏名称;另一方面,解决支付平台和游戏平台的充值记录不完全匹配问题。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支付平台与游戏平台结算时会将部分充值金额合并结算,导致两个平台的充值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在对调取的充值记录进行逐一比对后,根据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对时间相近、金额吻合的充值记录予以认定。经查,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沈新宇通过孙某某代为支付手机游戏账号充值费用的方式,收受贿赂127万余元。

  此外,我们还查到,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孙某某为沈新宇装修其某处房产,沈新宇付给孙某某20万元装修费用。装修结束后,孙某某将装修费用总额告知沈新宇,并表示剩余装修费用无需支付,沈新宇同意。孙某某称其帮助沈新宇装修先后支付了67万余元,但无法提供全部的票据凭证。专案组委托了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建筑装饰工程进行了评估,评估造价为65万余元,但专案组最终能查证属实的装修费用为61万余元。在装修费用凭证不全、评估价格与孙某某自报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专案组采纳了实际查实的装修费用,认定沈新宇收受孙某某代为支付的装修费用差价为41万余元。

  在其主要犯罪行为发生时,沈新宇已辞去公务员职务,是否符合受贿罪主体构成要件?其安排他人代为支付手游账号充值费用所购买的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张子扬: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案中,沈新宇原系无锡太湖城工作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副局长,于2015年7月辞去公务员职务。证据显示,沈新宇犯罪所利用的主要是其担任太湖新城集团副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而该职务系经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审批同意,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名后任命。“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沈新宇虽已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其仍系在国有独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关于安排他人代为支付手游账号充值费用,所购买的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财物”的问题。“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本案中,沈新宇利用孙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为手机游戏账号充值,虽然其购买的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但实际安排孙某某代为支付资费127万余元,因此,该游戏装备属于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沈新宇收受贿赂部分未遂,对其量刑有何影响?辩护人提出沈新宇“系初犯,已经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是否予以采纳?

  丁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理论认为,一般情况下,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取得财物则未遂。本案中,2017年底,在沈新宇关照下,江苏省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接了太湖新城国际学校的暖通业务。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向沈新宇提出,为其保留该项目的一半利润,并承诺沈新宇每帮其承接一个项目,便分给其一半利润,待条件成熟时或沈新宇需要用钱时,交付沈新宇,沈新宇表示认可。2018年底,韩某为感谢沈新宇在承接工程过程中的关照,兑现了部分承诺的工程利润10万元。2020年,韩某告知沈新宇还应分得工程利润200余万元,并提出帮其存定期等方案,沈新宇表示先由韩某保管,自己需要时再向韩某索要。此后,沈新宇案案发,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取得该笔分红。受贿犯罪一般可分接受请托、收受贿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三个过程。接受请托是主观上产生犯意,收受贿赂是犯罪动机和追求结果,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交换条件。因此,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体现了行为人是否达到其实现犯罪的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既遂、未遂的法定要件。本案中,沈新宇收受韩某贿赂的200余万元尚未实际收取就已案发,其收受贿赂没有得逞,是受贿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沈新宇收受25名行贿人的财物,其不属于初犯,且犯罪情节恶劣、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辩护人提出沈新宇“系初犯,已经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沈新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经查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沈新宇到案以后的悔罪态度、其家属代为部分退赃表现,辩护人所提“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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